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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支持对象: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政策要点:明确对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相应规定适用条件。
支持内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要点: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支持内容: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支持对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支持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改制重组的企业
政策要点: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支持内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改制重组的企业、事业单位
政策要点: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支持内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出口企业
政策要点:进一步放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扩大政策成效。
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自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政策要点: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支持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等。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相关企业
政策要点: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支持内容: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小微企业
政策要点: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支持对象:不限
政策要点:明确本市增值税起征点。
支持内容: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继续按原规定标准(国家规定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即: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支持对象:不限
政策要点:明确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
支持内容: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继续按原规定标准(国家规定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支持对象:相关缴费人
政策要点: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支持内容: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部分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支持对象:非营利组织
政策要点: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处理。
支持内容:细化完善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相关操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申报流程、后续管理等重要涉税事项规定。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支持对象:不限
政策要点:解释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支持内容: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超过25%(含25%)且实际安置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要点:支持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
支持内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支持对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
政策要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
支持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政策要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支持内容: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不限
政策要点: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支持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支持对象:除烟草制造业等几个负面清单行业
政策要点: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市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工业母机产业
政策要点: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内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